管理處分-檢送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格式1份,倘水庫管理機關(構)為設置水域型太陽光電設施或基於水庫集水區管理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使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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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格式1份,倘水庫管理機關(構)為設置水域型太陽光電設施或基於水庫集水區管理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使用,請查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10月1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40008331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2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12211號
公布修正日期:(1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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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格式1份,倘水庫管理機關(構)為設置水域型太陽光電設施或基於水庫集水區管理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7年10月19日台財產管字第10740008330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各分署得依受託管理人之管理需求或意願簽訂6年(含)以下之委託管理契約,期滿得經契約雙方同意續訂契約,且免逐案報核。至本函示下達前水庫管理機關(構)倘已以委託管理以外之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者,得改按本函示辦理。
三、旨述委託管理作業係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辦理,其申請資格不包含具中央機關身分之水庫管理機關(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名冊,詳水庫集水區圖資製作與查認作業要點附表一、二)。另倘已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委託各農田水利會管理者,無需再改訂委託管理契約。【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委託水利會管理者,無需再改訂委託管理契約部分, 自109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副本抄送經濟部水利署(請轉知相關水庫管理機關(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10月19日函
- 國有土地委託管理契約(太陽光電涉水庫用地)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12月9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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