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再生能源產業需用申請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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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產業需用申請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
財政部107年10月1日台財產管字第107400070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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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再生能源產業需用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得比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之興辦公用事業相關規定,及開發範圍內已提供使用權之國有土地,申請人依同要點第10點第3款規定附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拋棄權利同意書之期限,得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同意展延,惟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期限,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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