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1點第3項有關其他表明轉讓租賃權真意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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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1點第3項有關其他表明轉讓租賃權真意之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9月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740006820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1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0170號函公布修正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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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下稱標租要點)第31點第3項有關其他表明轉讓租賃權真意之方式如附表,並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標租要點第40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其他表明轉讓租賃權真意之方式中,檢附切結書由立書人親自到場驗證之作業方式,修正為「立書人親自(不得由受任人代理)到場簽名及蓋章,由標租機關驗證立書人之身分證(外國人民應提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拍攝立書人臉部清晰照片彩色列印併案存檔,切結書加註『立書人親自到場簽名及蓋章切結,經核對本人無誤』文字,並由立書人及標租機關核對人員於加註處簽名及蓋章。」
- 本署108年1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0170號函
- 本署108年1月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0170號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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