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法定抵押權案件產籍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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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法定抵押權案件產籍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6月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7300018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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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分署(辦事處)辦理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法定抵押權案件產籍作業方式,請查照。說明:一、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作業方式如下(一)本署原經管土地辦理註銷產籍,子管理區分「28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並於其他事項欄註記相關案號及判決共有物分割未獲金錢補償取得法定抵押權。(二)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以財產來源「AD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法定抵押權」開帳列管,並於其他事項欄註記○○地號土地判決共有物分割未獲金錢補償取得法定抵押權。倘原土地財產來源屬抵稅地或處分價款非解繳國庫(例如基金財產移交、國稅稽徵機關承受土地等)者,應一併註明。二、請各分署於管理系統「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作業」新增財產來源代碼「AD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法定抵押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6.5台財產接字第107300018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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