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核釋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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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處理疑義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七十三臺內地字第二六五三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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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在縣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會者,前項調處案件,應先發交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予以調解。」旨在防止主管機關對重劃土地之分配有錯誤或遺漏情事,致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農村社會之安定。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結果,如土地之分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應舉述理由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之分配確有疏失者,應本於職權依法調整分配。因調整分配而與他人權利無涉者,並應予更正分配結果;惟若因調整分配而涉及他人權利時,應依上開法條所定之調解、調處或裁決之程序。至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解、調處,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未為規定者,得比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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