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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關於公有土地上舊有建築申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適用
關於公有土地上舊有建築申請分割,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二日臺(七五)內地字第四一八○四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07-0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按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五條已有明定,公有建築基地之分割,自應依該規定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查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建築基地,係指依法申請之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而言,本案公有土地上之建物,如經主管建築機關查明係屬舊有違章建築者,即非屬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之建築基地,自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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