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因局部變更或重新勘測公告後,劃出河川區域外之未登錄地,應即辦理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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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因局部變更或重新勘測公告後,劃出河川區域外之未登錄地,應即辦理國有登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1年3月14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1000490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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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央管河川區域因局部變更或重新勘測公告後,劃出河川區域外之未登錄地,於經濟部水利處所屬河川局、勘測隊檢附相關資料送貴處(分處)後,應即辦理國有登記,請 查照。說明:依經濟部水利處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經利政字第○九一○六○○一二六_○號函副本(附影本乙份)。
- 經濟部水利處91年2月25日經利政字第09106001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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