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務必先詳查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註記事項並參酌審辦,如因未詳查致發生錯誤,影響國庫權益,當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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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務必先詳查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註記事項並參酌審辦,如因未詳查致發生錯誤,影響國庫權益,當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9月2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6300034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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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分署(辦事處)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務必先詳查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註記事項並參酌審辦,如因未詳查致發生錯誤,影響國庫權益,當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請查照。說明:一、邇來各分署(辦事處)查報國有非公用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相關意見,發現有未盡詳查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資料,致發生處理錯誤情事(如附案例表)。二、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地籍、地上物、管理、勘清查、列管、委託管理情形及其他使用限制、管理處分等重要訊息,均登載於管理系統。產籍表資料,乃處理國產業務之基礎,各分署(辦事處)辦理國產業務,自應先調閱該不動產產籍表,瞭解所涉標的基本資料及管理、使用、處分限制事項,並據以參酌審辦。貴分署(辦事處)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案件,自亦應依上述原則辦理,倘產籍表所載資料有具體證據顯示增劃編案件不符規定或有疑義待釐清,即應據以提請公所查明釐清。
- 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未詳查產籍資料致生錯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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