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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會同勘查及複丈分割應注意事項
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會同勘查及複丈分割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8月11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6300027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8-11)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作業,貴分署(辦事處)會同勘查及複丈分割應注意事項,請查照。</div>說明:<div style='margin-left: 1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邇來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奉行政院核定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撤銷增劃編或更正土地標示案件有日益增多情形,究其原因,係公所審辦增劃編程序中使用事實認定錯誤,或行政院核定後地政機關實測申請人使用範圍面積與其申請使用範圍面積不符。因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期間使用情形查證是否確實,為避免日後再發生此類錯誤情形,請確實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div>二、注意事項:<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與公所會勘時,確認土地使用人姓名、使用現況、使用範圍、面積與申請資料(申請人姓名、申請使用現況、申請使用範圍、面積)是否相符;非申請人使用範圍(如溝圳、供公眾通行道路等),應請公所洽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剔除。</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會勘後,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規定製作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及異動相關產籍。</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公所就擬同意增劃編範圍洽地政機關辦理分割複丈或預為分割作業時,應按地政機關排定複丈日期,派員會同公所及地政機關實施測量分割作業,並確認地政機關實施測量分割位置與公所前會同本署勘查確認之申請人使用位置是否相同,以避免發生分割錯誤或誤差。</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行政院已核定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公所洽地政機關辦理複丈分割時,應按地政機關排定複丈日期,會同公所及地政機關實施測量分割作業;倘發現實測後面積與行政院核定面積差距過大,應請公所於辦理更正該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標示及面積,請貴分署(辦事處)表示意見函內敘明其原因。</div></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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