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經選定為設定地上權標的者,停止辦理出租、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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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經選定為設定地上權標的者,停止辦理出租、出售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8月1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60021505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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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經選定為設定地上權標的者,停止辦理出租、出售;已出租土地,於租期屆滿收回土地;已提供臨時性、短期之借用、委託管理或綠美化者,應於公告招標前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8月1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6002150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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