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核釋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及第24點地2款第5目規定之出售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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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及第24點地2款第5目規定之出售案件類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8月1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0023146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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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2項、第43條第3項、第65條第5項規定辦理產業園區或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計畫範圍內國有土地出售案件,及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出售案件,無需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17點第2款第5目及第24點第2款第5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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