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核示本署或各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標售代管遺產之標售公告備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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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示本署或各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標售代管遺產之標售公告備註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12月27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49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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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本署或各分署為遺產管理人標售代管遺產之標售公告備註事項,請查照。說明:一、依本署北區分署105年11月1日台財產北處字第10540024320號函辦理。二、為免民眾質疑標售代管遺產依據,標售遺產時,其公告備註欄註明:「本標的係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代管之遺產,經○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裁定同意變賣。出售後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三、本案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買賣價款,以實際標售價格填載。四、本署86年10月24日台財產局一第8602548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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