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委託經營財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託人使用項目,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臨時性設施使用,並負責監督受託人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者,非屬同要點第18點規定不得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使用限制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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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委託經營財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託人使用項目,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臨時性設施使用,並負責監督受託人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者,非屬同要點第18點規定不得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使用限制禁止範圍財政部105年9月26日台財產改字第105002652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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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年9月26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