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委託經營財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託人使用項目,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臨時性設施使用,並負責監督受託人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者,非屬同要點第18點規定不得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使用限制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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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委託經營財產,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託人使用項目,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臨時性設施使用,並負責監督受託人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者,非屬同要點第18點規定不得作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使用限制禁止範圍
財政部105年9月26日台財產改字第105002652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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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臨時性設施使用項目,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程序辦理者),俾符合旨述要點第17點第1項,受託人對於經營之財產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 財政部105年9月26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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