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地方政府闢建作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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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闢建作公共設施
行政院97年11月11日院臺財字第097004945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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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遭地方政府闢建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就無涉有償撥用及需負擔補償者,請准簡化撥用程序,以列冊方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一節,同意照辦。
- 行政院97年11月11日院臺財字第0970049455號函地方政府闢建作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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