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設置配電桿線或電力設施之作業方式
-
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設置配電桿線或電力設施之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7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210980號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4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35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10-04-20)
-
一、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申請設置配電桿線或電力設施,經貴分署、辦事處審認其申請設置該等設備不違反租約約定後,以公函同意承租人逕向台電公司申請設置,毋須向台電公司收取償金。
二、租賃土地屬農業用地者,參依經濟部管制農地工廠接水接電措施,請於公函載明「本同意函非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或核准設置配電桿線、電力設施之許可文件, 租賃土地得否設置該等設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權責處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7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210980號函.pdf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4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358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