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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分割讓與或僅讓與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致出售之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未出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屬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計收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