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分割讓與或僅讓與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致出售之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未出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屬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計收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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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分割讓與或僅讓與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致出售之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未出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屬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計收償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5月2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0214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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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分割讓與或僅讓與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致出售之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未出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屬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計收償金,請查照。說明:一、依本署中區分署105年1月15日台財產中改字第10550000790號函辦理。二、旨揭情形於司法實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3號、96年度簡上字第4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虎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已認有民法第789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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