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脫後,應通知得標人於10日內表明是否為土地法第73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是否有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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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脫後,應通知得標人於10日內表明是否為土地法第73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是否有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11月2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3357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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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脫後,貴分署應通知得標人於10日內表明是否為土地法第73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是否有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請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1040439124號函(附影本乙份)辦理。二、依內政部98年7月2日台內地字第0980098661號函釋,依本條規定標售之土地,倘得標人為本條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人,且有實際使用事實者,則無再依本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必要,就其使用範圍應適用本條規定處理,至於其未使用之範圍,始得由第三人依其他法律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復依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函示,得標人倘為該土地具有使用事實之繼承人,依上開規定,即為第一順位之優先購買權人,是就其使用範圍無須再主張優先購買,且得由其取得所有權;至於其未使用之範圍,始得由其他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三、為避免得標人於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繳交保證金或繳價承購後,始表明其為本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產生爭議之情形,貴分署於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決標後,請通知得標人於10日內表明其是否為本條第3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是否有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貴分署審辦,以杜爭議。
- 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10404391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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