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脫後,應通知得標人於10日內表明是否為土地法第73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是否有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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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脫後,應通知得標人於10日內表明是否為土地法第73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第3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是否有實際使用土地之事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11月2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3357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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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104043912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