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有關國有耕地第4順位放租對象「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之青年定義,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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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有關國有耕地第4順位放租對象「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之青年定義,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辦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11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3491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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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旨述所稱「青年」係指18歲以上45歲以下者。依該點訂定說明,該「青年」之定義係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訂定。二、准農委會本年11月12日函復,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所稱「45歲以下」,應指剛滿45歲整及未滿45歲之人,不包括逾45歲未滿46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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