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民眾取得政府機關提供35年12月31日前之航照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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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取得政府機關提供35年12月31日前之航照圖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8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2067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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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眾取得政府機關提供35年12月31日前之航照圖資,得作為「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8點第4款第5目規定之證明文件,請查照。說明:一、依本署南區分署104年7月9日台財產南處字第10450016010號函辦理。二、依注意事項第8點第4款第5目規定,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得作為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使用國有土地之證明文件,爰政府機關提供35年12月31日前之航照圖資,或經政府機關查復確屬洽其取得者,得認屬前開證明文件範疇。至該等航照圖資倘貴分署無法判釋者,得由申購人取具政府機關之圖資判釋結果,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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