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土地提供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使用方式及計收費用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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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土地提供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使用方式及計收費用基準
財政部104年7月23日台財產公字第1043500955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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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國有公用土地提供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使用方式及計收費用基準,請轉知所屬,請查照。說明:一、依本部「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以下簡稱收益原則)第2點規定辦理。二、收益原則第2點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依該原則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依組織法規或主管法律規定或徵得本部同意訂有作業規定者,從其規定。三、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得依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本權責採出租或利用方式提供作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使用,並自行訂定作業規定,所訂作業規定之費用計收標準符合旨述基準者,免逐案徵詢本部,通案同意所訂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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