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受託管理國有財產之「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公所;「適當機構」則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
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受託管理國有財產之「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公所;「適當機構」則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財政部95年11月23日台財產管字第095003539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5-11-23)
-
主旨: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受託管理國有財產之「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公所;「適當機構」則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