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署經管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畜牧地,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之租金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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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經管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畜牧地,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之租金計收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6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1621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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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示事項:(一)本署經管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畜牧地,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者,參照鄰接縣(市)之基準辦理,鄰接有二個以上之縣(市)時,以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較低者計算。(二)當地地方政府及鄰接縣(市)均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者,參照與鄰接縣(市)再鄰接之各縣(市)公告之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以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較低者計算。(三)無鄰接縣(市)之離島地區,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者,參照鄰近臺灣本島之各縣(市)公告之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以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較低者計算。
- 本署104年6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16217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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