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署經管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畜牧地,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之租金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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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經管國有出租耕地、農作地(含原林乙地)、畜牧地,當地地方政府未公告田、旱、林、原地目收穫總量或正產物折收代金基準之租金計收方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6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1621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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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104年6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16217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