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同意鄰地所有權人申請部分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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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同意鄰地所有權人申請部分承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6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886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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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6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886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