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同意鄰地所有權人申請部分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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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同意鄰地所有權人申請部分承購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6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886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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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同意鄰地所有權人申請部分承購,請查照。說明:一、依本署104年6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40008860號函附104年5月29日「研商鄰地所有權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申請部分承購合併範圍內之國有土地處理方式」會議紀錄(諒達)續辦。二、本署91年6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1436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依該函示辦理分筆讓售已通知繳款案件,基於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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