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改良利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通案原則
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通案原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22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3500035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4-22)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有關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要求本署就出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負擔繳納代金方式研擬處理原則,並與承租人協商代金之繳交乙節,仍宜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理由如下:</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一)鑒於地方政府將寺廟使用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雖為輔導寺廟使用土地合法化,但本署經管國有土地經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將限縮僅得供寺廟使用,且涉及回饋時,由本署回饋土地或繳交代金,將形成本署負擔回饋而由寺廟享合法化利益,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且恐涉圖利特定對象之虞。</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二)依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議處理原則2、(3)規定,樁位測定費用及公共設施興闢、管理及維護費用,均應由廟方自行負擔,以符合「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基於同一原則,都市計畫變更所涉回饋代金亦應由寺廟負擔,方屬合理。</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三)目前本署就變更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所涉繳交回饋代金事宜,亦均本使用者付費原則,責成申請人負擔,如:</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4em;'>1、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20之1點規定,受託人依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申請辦理變更編定者,本署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文件,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回饋金等事項後,同意辦理。</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4em;'>2、本署86年9月18日函,有關人民申請將零星、狹小或被包夾之國有土地變更編定為甲、丙、丁種建築用地案件,如經審核變更編定後可出售與申請人,且申請人同意自行負擔該國有土地應捐與地方政府之捐贈金者,同意出具變更編定同意函,由其逕向地方政府申辦變更編定。</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div style='margin-left: 2em;'>(四)綜上,民眾基於自身之需求向本署申請同意國有土地變更編定或都市計畫變更者,應由其負擔回饋代金。</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有關承租人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寺廟使用,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經貴分署審核承租人未有違反租約情事,且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未違反原契約目的及約定,並可繼續依原契約提供使用者,在不回饋土地前提下,於承租人切結願自行負擔回饋代金後,得同意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