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通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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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通案原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22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3500035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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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要求本署就出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負擔繳納代金方式研擬處理原則,並與承租人協商代金之繳交乙節,仍宜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理由如下:(一)鑒於地方政府將寺廟使用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雖為輔導寺廟使用土地合法化,但本署經管國有土地經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將限縮僅得供寺廟使用,且涉及回饋時,由本署回饋土地或繳交代金,將形成本署負擔回饋而由寺廟享合法化利益,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且恐涉圖利特定對象之虞。(二)依高雄市政府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審議處理原則2、(3)規定,樁位測定費用及公共設施興闢、管理及維護費用,均應由廟方自行負擔,以符合「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基於同一原則,都市計畫變更所涉回饋代金亦應由寺廟負擔,方屬合理。(三)目前本署就變更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所涉繳交回饋代金事宜,亦均本使用者付費原則,責成申請人負擔,如:1、財政部訂定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20之1點規定,受託人依第5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需申請辦理變更編定者,本署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文件,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回饋金等事項後,同意辦理。2、本署86年9月18日函,有關人民申請將零星、狹小或被包夾之國有土地變更編定為甲、丙、丁種建築用地案件,如經審核變更編定後可出售與申請人,且申請人同意自行負擔該國有土地應捐與地方政府之捐贈金者,同意出具變更編定同意函,由其逕向地方政府申辦變更編定。(四)綜上,民眾基於自身之需求向本署申請同意國有土地變更編定或都市計畫變更者,應由其負擔回饋代金。二、有關承租人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寺廟使用,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經貴分署審核承租人未有違反租約情事,且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未違反原契約目的及約定,並可繼續依原契約提供使用者,在不回饋土地前提下,於承租人切結願自行負擔回饋代金後,得同意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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