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利用-關於分署(辦事處)就前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委託經營案件,擬依契約約定及101年4月16日修正前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報請本署同意續約時,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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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署(辦事處)就前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委託經營案件,擬依契約約定及101年4月16日修正前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報請本署同意續約時,應敘明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9月11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25000734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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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述案件於陳報本署同意時,應敘明下列事項:一、契約存續期間,受託人有無違約情事;如有,是否已完成改正。二、委託標的有無其他處分、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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