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本署為遺產管理人案件,涉有臺灣地區第一順序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情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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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本署為遺產管理人案件,涉有臺灣地區第一順序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情形之處理方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4年5月1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4000884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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