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養地租約,倘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規定通知終止租約之相關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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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國有耕、養地租約,倘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規定通知終止租約之相關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3月2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0004546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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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訂有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減租條例)之國有耕、養地租約,已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承租人仍為原耕、養地租約約定之從來使用者,參照內政部100年11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2月13日函示意旨處理方式如下:
(一)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第22條規定通知終止或撤銷其承租,因已影響該耕、養地無法繼續作農業、養(殖)使用,並需改正作造林使用,應依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終止租約,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補償。
(二) 國有土地如有地政機關編定用地類別與水土保持機關查定結果不符情形,應個案洽請地政機關與水土保持機關釐清。如經釐清編定用地類別無誤,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屬超限利用者,因其改正方式僅得作造林使用,已影響該耕、養地無法繼續作農業、養(殖)使用,依前述(一)處理方式辦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3月2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000454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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