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風力發電機上空葉片經過國有公用土地之使用償金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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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機上空葉片經過國有公用土地之使用償金計收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1月20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3003418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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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禾風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風力發電機上空葉片動態投影範圍經過貴府經管之國有土地一案,請本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權責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府103年11月10日府水管二字第1037924148號函辦理。二、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於符合同法第28條但書及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依財政部訂頒之「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出租或利用。依該原則第3點規定之出租方式,除管理機關配合業務需要、公用事業需要或公共工程需要,得逕予出租外,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至風力發電機上空葉片經過國有土地之使用償金,得參照本署組織調整前101年8月2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18171號函示,以其扇葉360度動態迴轉垂直投影地面面積,扣除機座面積後,按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三、本案土地倘有相關收入,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計算國庫應分配金額,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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