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按核准範圍辦理分割,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規定限制
-
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按核准範圍辦理分割,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規定限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1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55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11-17)
-
主旨: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讓售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按核准範圍辦理分割,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規定限制,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0月13日農企字第1030729624號函(附影本乙份)辦理。二、國產法第52條之2之立法目的係鑒於居住在經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上之民眾,該等土地本即為使用人祖產或由其向原地主受讓而來,但於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許多居住在該土地上民眾並未辦理登記,以致土地被登記為國有,而形成占用國有土地之情形;為解決是類問題乃增訂該法條。對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者,給予直接使用人申請讓售並給予優惠售價的機會,屬執行土地政策之需要。三、本署各分署辦理民眾依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購國有非公用土地業務,經審認符合國產法第52條之2得予讓售之國有耕地為一宗土地之部分者,得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逕洽土地轄管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事宜。四、副本抄送內政部(請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依國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購國有耕地分割事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0月13日農企字第103072962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