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需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者,如需檢附本署之民事委任書時,逕行使用本署已核發用印之空白民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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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需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者,如需檢附本署之民事委任書時,逕行使用本署已核發用印之空白民事委任書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1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53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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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需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者,如需檢附本署之民事委任書時,為爭取時效,貴分署(辦事處)得逕行使用本署已核發用印之空白民事委任書,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署103年8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7160號令及同年10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3660號令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辦理。二、本署101年11月2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2437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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