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需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者,如需檢附本署之民事委任書時,逕行使用本署已核發用印之空白民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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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需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者,如需檢附本署之民事委任書時,逕行使用本署已核發用印之空白民事委任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1月13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53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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