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行政院、財政部核示不予出(放)租、停止出(放)租或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者,認屬依法令規定不得出(放)租之不動產,申租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5條第3款或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24點第3款規定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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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行政院、財政部核示不予出(放)租、停止出(放)租或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者,認屬依法令規定不得出(放)租之不動產,申租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5條第3款或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24點第3款規定註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9月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90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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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逕行更新本署103年4月2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6200號函檢送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前後,國有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辦出租相關規定盤點表」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之第1項各款規定不予出租、放租情形查註方式一覽表」,將旨述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增列為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放)租之土地。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9月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90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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