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行政院、財政部核示不予出(放)租、停止出(放)租或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者,認屬依法令規定不得出(放)租之不動產,申租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5條第3款或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24點第3款規定註銷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依行政院、財政部核示不予出(放)租、停止出(放)租或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護需要或有安全之虞者,認屬依法令規定不得出(放)租之不動產,申租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5條第3款或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第24點第3款規定註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9月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90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9-05)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9月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90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