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署99年4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5680號函核示事項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本署99年4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5680號函核示事項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8月21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803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8-21)
-
主旨:本署99年4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5680號函核示事項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說明:一、已出租之國有基地,承租人如無能力一次價購國有土地,仍得維持租賃關係,不影響其使用權益,現行金融貸款管道多元,承租人申請價購如有付款壓力,宜回歸金融市場借貸機制,非以分筆或分割價購國有土地之方式處理。爰已出租之國有土地不再同意申購人分筆價購。二、旨述函核示事項二停止適用係向後失其效力,本署各分署、辦事處依該函示辦理分筆讓售已通知繳款案件,基於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得繼續辦理至結案。三、兼復本署中區分署103年6月3日台財產中處字第103400155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