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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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內授中辦字第1026651902號函附該部102年9月18日研商「重劃區內抵繳稅款土地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抵充或優先指配疑義」會議紀錄
公布修正日期:(1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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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內政部81年7月10日台(81)內地字第8185020號函釋規定,市地重劃區內公、私分別共有土地之公有持分部份,為抵繳稅款者,不得辦理抵充或優先指配。係考量避免影響私有持分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權益,且執行迄今尚無爭議或困難,從而該函釋仍予以維持,繼續適用。。二、市地重劃區內全筆為公有之抵稅地,因抵稅地之處理得款,係屬稅款收入,不宜辦理抵充;至於指配至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因仍需由需地機關辦理有償撥用,並無稅收無法實現之問題,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2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指配。
- 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內授中辦字第1026651902號函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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