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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地籍圖重測之讓售案件處理方式
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地籍圖重測之讓售案件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6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1221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6-12)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地籍圖重測之讓售案件處理方式,請 查照。</div>說明: <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一、依法務部102年12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14730號書函、103年3月20日法律字第10303503230號書函、內政部103年3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301133402號函及財政部103年6月10日台財產管字第10340011200號函附103年4月17日「研商國有土地於出售後,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致面積有增減之案件處理方式」會議紀錄續辦。<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div>二、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地籍圖重測之讓售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div style="TEXT-INDENT: -1.5em; MARGIN-LEFT: 1.5em"> (一)已經讓售之國有土地,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致土地面積增減,屬面積增加者,查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地籍圖重測係基於地政機關依法所為之行政行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土地面積增加,非無法律上之正當原因,不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要件,無需買受人補繳價款。屬面積減少並經買受人於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交付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短少之土地價款者,得予同意無息退還;但買受人於國有土地讓售時,已依本署受理地籍圖重測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購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附具切結書承諾「同意依申購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面積計價承購,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律互不補退價款。」或「同意依重測成果公告之面積計價,並俟重測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依重測後增減面積相互補退價款」者,依該承諾事項辦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1.5em; MARGIN-LEFT: 1.5em">(二)貴分署曾依內政部68年3月12日台(68)內地字第6790號函或本署83年12月20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3027894號函示拒絕退還價款且未逾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交付日5年之案件,除買受人於國有土地讓售時,已依本署受理地籍圖重測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購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附具切結書承諾者外,通知買受人退還價款。</div><div style="TEXT-INDENT: -1.5em; MARGIN-LEFT: 1.5em">(三)自即日起,國有土地讓售案件應依下列原則通知申購人附具切結書:<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1、申購人申購之國有土地於通知繳款時,未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之情形,請申購人附具切結書,承諾「同意依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當時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土地面積計價承購,日後該申購土地辦理重測,重測後面積縱有增減,一律互不補退價款」。</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2、申購人申購之國有土地位屬地籍圖重測區內且已辦理重測成果公告者,應於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依重測後面積辦理讓售。但申購人願附具切結書,承諾「同意依重測成果公告之面積計價,並俟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依重測後面積相互補退價款」者,得辦理讓售。 </div> </div> </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本署76年3月25日臺財產二字76004295號函核定本署受理地籍圖重測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購案件處理原則及83年12月20日臺財產局二字第83027894號函示附帶決議四,自即日起停止適用。<br /><br /><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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