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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出售而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重新規定地價期間之申報地價事宜
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出售而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重新規定地價期間之申報地價事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2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76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4-24)
<div style="TEXT-INDENT: -2.9em; MARGIN-LEFT: 3em">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出售而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重新規定地價期間之申報地價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div><div></div>說明:<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一、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及本署103年1月17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00013510號函續辦。</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二、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爰國有非公用土地業經核定讓售,承購人並已繳價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者,於重新規定地價期間請承購人填具申報地價意願書(格式如附件),並依其選擇方式辦理。</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三、本署95年12月2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50039110號函及所附意願書參考格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div><div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四、檢附申報地價意願書格式乙份,並已置於本署網站「法令查詢-行政規則-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管理處分-出售-有關出售之一般性規定及後續作業」項下。<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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