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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財政部101年5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1126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101年5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1126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布修正日期:(103-03-03)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主旨:本部101年5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1126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br /><div style="TEXT-INDENT: -3em; MARGIN-LEFT: 3em"></div>說明:依總統103年1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91號令修正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8項規定,第1項申請購回、第5項申請讓售及第6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第53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8條、第33條、第35條之限制。爰民眾申請購回、讓售、返還符合本條規定之國有公用土地,由管理機 關逕依規定辦理,免變更為非公用財產。</div>
財政部103年3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10340003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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