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民眾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第1項規定申租、申購國有非公用基地, 地上建築改良物為未辦所有權登記者,應檢附權屬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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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第1項規定申租、申購國有非公用基地, 地上建築改良物為未辦所有權登記者,應檢附權屬切結書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2月18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307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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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書人切結不實之買賣關係處理方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以下簡稱讓售作業程序)第13點第1款規定以撤銷方式辦理,考量撤銷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93條規定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行使, 為免因罹於除斥期間而無法行使撤銷權,爰於切結書中明定得採撤銷或解除該國有基地之買賣關係,以利貴分署依個案情形處理。讓售作業程序第13點第1款與上述核示事項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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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建築改良物權屬切結書-適用主體建物非位於申租之國有土地上.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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