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貴分署(含所屬辦事處)受理民眾申請承租、放租國有土地案件,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查註,請依財政部102年12月24日台財產管字第10240028440號函(諒達)附查註方式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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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分署(含所屬辦事處)受理民眾申請承租、放租國有土地案件,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查註,請依財政部102年12月24日台財產管字第10240028440號函(諒達)附查註方式表辦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月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0039219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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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土地位於保安林有無保護需要或安全之虞之查註方式,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102年12月30日林政字第1021723682號函提供臺灣地區各區市鄉鎮保安林調查表,請併附辦理。
- 本署103年1月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00392190號函.pdf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2年12月30日林政字第1021723682號函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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