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民眾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耕地之一部分,面積未達0.25公頃,惟得與其毗鄰所有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之作業方式
-
民眾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耕地之一部分,面積未達0.25公頃,惟得與其毗鄰所有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之作業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1月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0025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3-01-06)
-
主旨:民眾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耕地之一部分,面積未達0.25公頃,惟得與其毗鄰所有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之作業方式,請 查照。說明: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9點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不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最小面積0.25公頃之限制,惟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併案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二、是類案件作業方式如下:(一)請申購人出具承諾書,承諾願以其所有之耕地與申購土地辦理分割合併及依繳款通知書之售價金額繳價,如發生產權移轉證明書記載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之情形,依登記面積增減辦理售價多退少補(格式如附件)。(二)俟案件奉准讓售後,由貴分署(辦事處)先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假分割,取得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以該通知書所載面積辦理計價及通知繳款事宜, 並於申購人繳款後,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配合辦理分割、買賣移轉、合併三連件登記事宜。(三)如發生產權移轉證明書記載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之情形,辦理售價多退少補事宜。
- 承諾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