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私有建築物之主體建物未坐落於國有土地,僅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坐落國有土地,而該主體建物經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排除侵害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者,無「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補充規定」第6點第10款規定及本署86年10月13日台財產局二第86021844號函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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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建築物之主體建物未坐落於國有土地,僅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坐落國有土地,而該主體建物經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排除侵害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者,無「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補充規定」第6點第10款規定及本署86年10月13日台財產局二第86021844號函示之適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11月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265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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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私有建築物之主體建物未坐落於國有土地,僅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坐落國有土地,而該主體建物經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排除侵害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者,無「審查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補充規定」第6點第10款規定及本署86年10月13日台財產局二第86021844號函示之適用,請 查照。說明:兼復本署中區分署102年7月10日台財產中處字第10240013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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