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為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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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為國有財產法施行區域
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臺八十二財字第二一五一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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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指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為國有財產法之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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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臺八十二財字第二一五一號令
公布修正日期:(8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