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後,受理申購案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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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後,受理申購案件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8月3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191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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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後,受理申購案件之處理方式,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署北區分署102年6月21日台財產北處字第10240009580號函辦理。二、國有非公用土地已依民法第786條相鄰關係規定提供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其性質為法律上之物上負擔,縱土地所有權經移轉,其繼受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仍負有容忍管線通過之義務。惟為避免糾紛,類此土地於受理申購案後,貴分署(辦事處)應告知申購人既有之物上負擔,及已收取之償金不再退還,並請申購人承諾於承購國有土地後,同意維持供排水使用。俟讓售後,貴分署(辦事處)應告知管線設置人該筆土地已出售,並經買受人承諾同意維持供排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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