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取造林木之根部或移植案件之處理
-
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取造林木之根部或移植案件之處理
國有財產署102年8月2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1961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8-26)
-
一、本函下達前貴分署已訂定「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短期特約用)」者,請通知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限於造林之用,除有病蟲害防治等公益或公共目的之情形,不得採取造林木之根部或移植(通知函格式詳附件一)。二、檢送修正後「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短期特約用)」格式(附件二、三),請自即日起自行印製使用,其字體大小、行距及「變更記事」之列數,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上述電子檔業放置於本署內網「行政資訊網站/各種內部表單下載/管理處分組/租賃」項下,並請置於外網供民眾下載運用。
附件一:通知函格式
附件二: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書格式
附件三: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書(短期特約用)格式
- 本署102年8月2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19611號函.pdf
- 附件一:通知函稿格式.pdf
- 附件二: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書.pdf
- 附件三: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書(短期特約用)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