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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之林業用地、農牧用地不宜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之林業用地、農牧用地不宜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7月28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1867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07-28)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主旨:檢送本局98年7月14日召開「研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高雄縣那瑪夏鄉吉默樂段97地號國有土地變更非公用財產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div>會議結論:<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本局經管之林業用地既係為配合林務、林政一元化政策而移交林務局,移交後當貫徹造林綠化之政策目的,繼續供造林使用,不宜變更用地類別及用途,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故建議林務局對於該等國有林地,爾後不宜再同意承租人提出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復查申請,地方政府變更編定使用地類別時,亦不宜同意變更。如已變更為非林業用地,亦當由林務局繼續管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至於林務局經管之農牧用地,或原為林業用地經變更或更正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既農委會推動之綠色造林計畫,一再請本局將經管之農牧用地提供造林,故嗣後農牧用地宜維持造林使用,免再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管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三)本案高雄縣那瑪夏鄉吉默樂段97地號國有土地林務局既已通知承租人於98年8月16日前回復造林,如未於期限內回復造林使用,屆時將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就該筆土地情形而言,如經林務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因其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位屬山坡地,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不得辦理放租,又不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以農業用地出租。</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四)本案土地既已更正編定為農牧用地,秉持前述推動綠色造林計畫之宗旨,無論是否終止租約,自宜仍由林務局管理,維持造林使用,免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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