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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國有原野地,經清理後林務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如何移交接管
國有林解除地、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國有原野地,經清理後林務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如何移交接管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臺財產局管第○九○○○二八三一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11-09)
有關國有林業用地統一管理事權,經奉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臺九十農字第○五八七六○號函核復,俟政府再造完成,林務局組織架構重新調整後,再將本局經管之國有林地移由調整後之機關統籌管理。為免造成爾後重複移交作業及處理上之困擾,林務局經管之解除地及原野地仍由該局繼續管理並實施造林。但屬「可供建築使用」或「列入處分計畫」之土地,得循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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