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國有事業用之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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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事業用之動產於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臺財產管第八九○○○一一四六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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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事業用之動產於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得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免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而由原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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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臺財產管第八九○○○一一四六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