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出租基(房)地為古蹟使用者,以及國有出租基地經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規定應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其租金減半計收
-
國有出租基(房)地為古蹟使用者,以及國有出租基地經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規定應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其租金減半計收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3年1月2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30002062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3-01-20)
-
旨述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之基地,係指經地方政府規定應退縮建築,留供公共通行使用部分者。至國有出租土地為建築法定空地,因形成供公共通行使用,承租人不得要求減半計收租金。
- 本局93年1月2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30002062號函.pdf
- 附件:行政院93年1月2日院臺財字第0920070048號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