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組織調整後,契約書約定承租人需向出租機關辦理之事項,得向各分署所屬辦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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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調整後,契約書約定承租人需向出租機關辦理之事項,得向各分署所屬辦事處辦理
國有財產署102年4月2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001033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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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貴分署所屬辦事處掌理轄區內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且貴分署已授權辦事處處主任代理簽訂轄區國有非公用財產各類契約書等事宜,本署並於102年2月8日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00034820號函示貴分署得授權辦事處辦理契約管理事宜。爰契約書約定承租人需向出租機關辦理之事項,自得向貴分署所屬辦事處辦理。
- 本署102年4月2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20010332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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