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5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形特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予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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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5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形特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予讓售
財政部100年9月8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20042號函
財政部110年7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令(本函釋內容與財政部110年7月16日令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依財政部110年7月16日令釋辦理)公布修正日期:(1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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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3項第5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形特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達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予讓售,請 查照。說明:旨述併計鄰接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 財政部110年7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令
- 財政部100年9月8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200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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