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中央機關依水利法規定取得之水權屬國有財產
-
中央機關依水利法規定取得之水權屬國有財產
財政部102年3月14日台財產公字第1023500412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3-14)
-
主旨:中央機關依水利法規定,對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水權,屬國有財產法第3條規定之「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同法第21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登帳製卡納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